南宁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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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广西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08:48:56

南宁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1、查询工作 

商标由中文、英文、图形构成,根据《审查标准》需单独进行审查,如果因为中文、英文、图形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均会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故,在申请前期查询时,应该将这三者分开查询,确定均可以申请的情况下,方可组合进行申请。 

商标仅汉字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无法申请;表现形式或主要表达含义相同的不同汉字,无法申请,例如:天天惠和每天惠;三个汉字,读音相似或相同,但仅中间字或末尾字不同,例如:爱丽丝和爱丽诗,爱丽丝和爱利丝,注册风险极高;商标中带有直接表示商品性质、功能、特点或是表示经营场地的字,但主要部分与在先权利构成相同,例如,相宜和相宜堂,注册风险极高。 

商标仅英文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在英文是臆造无具体含义的情况下,英文字母仅中间或末尾某个别字母有区别,注册风险极高。 

商标是图形的情况下,审查主要依据审查员人为主观判断,相对而言,存在一定性运气。图形的审查不同于中文或英文,输入系统方可查询,图形查询首先需要确定该图形的要素,如果是一个抽象化的图形,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想象的空间,查询前期确立图形要素非常关键,例如某个图形,似皇冠又似水滴状,审查员在归纳该图形是属于哪种要素的时候,存在一定主观性,那么在查询的时候,这二种不同的要素都需要进行查询,在确定没在先权利冲突方可以申请。 

2、通过商标分开注册的方式提高申请成功率 

一般情况下,商标由中文英文,或是中文英文图形组合进行申请,都会建议将商标拆分进行申请。这样处理的好处是:一、分开申请成功机率较高,不会因为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而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二、如果中文或是英文均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性更灵活。 

3、选择具体产品项目 

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可以选择十个产品项目,首先选择产品时,选择自己最主要做的产品,其次再扩大保护范围,每个主要的小群组都选择一个产品进行圈地保护,群组包含的多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某部分的产品驳回,但还有一部分的产品能拿到证书。  在商标查询前期,如果有些类别的群组,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我们在选择产品时,应避开此群组。  

4、商标说明作用 

1、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如果中文、英文为艺术化设计,需要说明正规写法;2、如果是英文与中文组合申请,该英文已有近似的申请在先,我们写说明时,可以与该中文联系起来,主要起识别作用的是中文,会提高英文的通过率;3、很多客户都喜欢加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后缀,例如,**光电,注册在LED灯上,一般而言是放弃“光电”专用权,但如果该商标**光电,注册在与光电无关的产品上,有些时候即使是放弃专用权也没有用,还有可能因为这二个字的不恰当,而驳回整个商标。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客户加这些后缀,先注册具有显著部分的文字,申请成功后,这些后缀可以加上进行使用。 

5、商标申请时间的意义 

中国的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为保护原则,即谁先申请是谁的。如果名字一旦确定可以申请,需要尽快办理提交手续。有很多人认为查询可以申请,不用着急,先设计后再申请,一整套VI设计下来,短则一个星期,长则半个月,再进行修改,一个月以上,这样是不利于商标的保护。我们会建议,先将简单的文字进行申请后,如果能顺利拿证书,到时候再将设计定稿的标志重新申请一次,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商标权主体又叫商标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体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它们是商标权利的享有者。

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1、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1993年修改的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9条和1993年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有以下两类:第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第二,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鉴于上述规定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要求过于苛刻,禁止我国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且不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2001年第二次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对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的同一商标被核准注册后,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就成为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共有原始主体。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也就是说,作为商标权主体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如果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签订与商标有关的协议,也没有共同参加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也不办理中国人或者中国企业的商标注册事宜,那么,该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就不能成为我国商标权的主体。

应当说明的是,这里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其继承人;作为商标权原始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该注册商标可以依法移转给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后,就成为该商标权的继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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