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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商标注册有哪些手续要办

作者:广西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08:10:42

商标也就是一个产品的品牌,它主要包括了设计图案和文字等主要组成部分,商标对于商品来说是独一无二的,注册商标具有很多方面的优势,不仅能够对产品的商业版权起到保护作用,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一些著名品牌的商标就是如此。对于企业来说,抓紧进行产品的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在申请南宁商标注册过程中我们有哪些手续需要办理呢?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大致的流程。  

首先,商标注册包括了许多项步骤,第一步就是对商标进行查询,就是指申请人在正式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前,事先检查比对自己所需申报的商标与原先其他企业已经注册过的商标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地方,并且检查商标本身是否有法律禁用的一些图案或者词语,如果有商标近似或者出现禁用图案的既然不能够被审查通过,您需要对商标进行修改之后再正式提出申请和办理。  

其次,商标的实际审查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具体的申请日期以商标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所提出的书面文件为准,并且会按照相应格式要求发放受理通知书,这都是核定商标申请先后顺序的有效依据,商标注册非常强调时间性问题。  

最后,经过有关部门预审,并且正式审查之后,会出具审核公告,并且予以公示,如果在一定的时间阶段内没有其他公司或者社会组织团体提出质疑,那么商标就可以正式经审查通过,并且发放注册证书,这样就完成了商标注册全部的过程。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商标注册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整体的流程,如果您在这方面还不够清楚和了解,可以通过网上更多的信息去获取相应的流程图解,整个注册的流程是比较复杂的,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您有需要注册代办方面的服务,欢迎与我们联系。

商标注册的难度好比唐僧四人师徒取经一样,路上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方能修成正果。注册驳回就如同给申请判下死刑一样,不知你有没有总结为什么商标会被驳回呢?

注册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

(1)满足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举例:数字、字母、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等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商标已经被申请注册。《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当所申请商标已经被前人所申请注册成功后,该商标申请已经不能通过,故商标局会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注册。

(3)所申请商标存在近似商标风险。

(4)所注册商标属于禁止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规定:有的标志是不能做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如国家的国旗、国徽、军旗、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标志等,是不能够做为商标被注册的。

注销公司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2015年以前的公司还未做三证合一的还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公司所有的章 3、法人实名账号密码、税务登录密码 4、两个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的U盾或数字证书 5、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账本、末级科目余额表 6、刻章登记卡(2015年8月份之前成立的公司需要) 7、税盘、发票领购本、空白发票(有发票的必须要) 8、有银行对公账户的银行也要去注销,带银行的所有资料 注销前海公司流程 :成立清算组→登报→注销税务→注销营业执照(登报45天后才可以注销)→注销公司所有的章,有对公账户跟进出口经营权核其他许可证的也都需要注销。 

1、工商清算备案 2、登报公示 3、税务注销 4、注销营业执照 5、注销公司的所有章 6、注销银行不分先后顺序,可以注销了公司再注销银行也可以先注销银行后注销执照,也可以同时进行。 注销时长约3-6个月,具体时间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跟工商局、税局的审批为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

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在互联网品牌推广中,较为常见的品牌推广的违法形态如下:商标注册公司为大家举例如下:

甲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且对外做任何商标授权使用。甲公司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A”,搜索结果中显示“A”商标下的产品相关的网页标题,但点击该网页却进入了乙公司的官方网站或乙公司的产品宣传网页。而且乙公司网页所宣传的产品与甲公司“A”商标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则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果“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无论乙公司涉案网页所展示的产品是否与甲公司“A”商标下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注意其间涉及甲公司名称权被乙公司在上述推广中滥用的,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关于此规定中的企业名称有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全称,第二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经营者使用的是他人企业全称,其侵权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企业字号仅仅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对该名称的使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对他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 就上述侵权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甲公司的名称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则可以主张乙公司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则无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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