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个人专利注册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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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个人专利注册如何办理?

作者:广西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2 08:04:34

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法人或者主管人员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法定义务:

第一、公司注册后刻印公章公司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去正规机构刻制公司专用印章。

第二、公司注册后开设银行账户。在公司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就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账户,办理股东出资的存入或者转账手续。在公司注册正式成立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正式银行账户。

第三、公司注册后申请纳税登记。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义务。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登记。法人和财务人员带上公司注册的全部材料及法人的身份证原件,财务带上身份证原件和上岗证及办税员证到税务大厅办理信息录入,核定税种,办理完成后依法足额纳税。在公司注册成功后的喜悦之余一定不要忘记这些应尽的义务,注册公司平台希望这些可以帮助到您。

南宁商标注册人们可以选择自己处理或者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处理。然而,小编仍然表示商标注册仍然需要由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处理,因为商标注册主要取决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代理将不可避免地比你更专业,所以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可靠的代理。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

1、这取决于是否有很长的历史:商标处理周期很长,新的申请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时间才能发行。变更、转让、合同备案和续签也需要近一年的时间。

2、这要看工作人员是否专业:中国所有有实力的代理人都持有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全国持有这种证书的人不到2000人。

3、依靠信誉:大型可信的机构商标注册会实事求是,提前告诉你商标处理的周期和费用。一些缺乏可信度的机构经常吹嘘将在几个月后为你经营商标,这只是欺诈的开始。申请商标注册的成本是多少?商标申请费用主要包括商标局费用和商标代理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商标注册认证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认证费从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这样的品牌建设、品牌建设、品牌战略、品牌推广口号经常出现在各种场合。品牌已成为人们所指的产业发展、企业发展和产品开发的必然之词。品牌如此深入人心,品牌意识如此强烈,品牌建设似乎已经成熟。然而,一旦具体到某一类商品,就会感觉到国内知名品牌并不多。第九届中国旅游商品大赛计划评选200种中国品牌旅游商品。临近期限,这则消息令人瞠目结舌。

中国品牌旅游商品的主要评价条件包括: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商品;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近三年来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的选择和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的竞争;参展商品必须有南宁商标注册证,即必须有合法商标。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这第三条让众多企业感到困惑。大量参展企业无商标注册证。就连一个省过去几年的旅游产品获奖,也没有商标注册证。一个接一个地以某个品牌知名的旅游产品,也拿不到商标注册证。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参与评审的资格,争相注册商标,却被告知该企业已经有一点名气或知名度的“品牌”,这一点早已被别人抢先。在收入的口袋里,这个打造多年的品牌,其实就是别人的婚纱。许多企业致电组委会,希望允许这些未经商标注册的“品牌”产品参与中国品牌旅游产品大赛,但遭到组委会的拒绝。当然,各方面都很难。第一个原因是侥幸心理,它认为如果品牌不知名,就没有必要注册商标。如果品牌塑造不成功,就没有商标注册证。如果你想等到品牌知名,没有人会垂涎它。第二,懒惰的心态,怕麻烦。注册一个商标,需要找一个代理商,要搜索,要写单词,要设计图形,要用中文,要用英文,要用拼音,要等机会说,如果机会不来,商标已经被别人拥有了。三是商标知识严重缺乏。

有人认为“我的品牌由我做主”,有人认为只有一种商标,甚至有人认为“当我的品牌出名时,这个商标应该属于我”,不应该花在别人身上。第四,我根本不懂品牌建设,也不知道需要注册商标。中国旅游商品制造企业要从为他人服务的加工企业转变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造旅游商品的创意企业,需要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的基本条件是拥有自己的正式注册商标。注册某一种商标的成本只有一千元左右,但当品牌已经成名,然后又从他人手中回购商标时,成本不仅是一万元,有时根本拿不到。为塑造一个品牌而花费的无数人力和财力也是有报酬的。

为打造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树立中国旅游商品品牌,第九届中国旅游商品大赛组委会坚持,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旅游商品不得参加比赛。没有商标注册的旅游商品这么多,真是太重了。除了价格和质量,出境游客还关心外国品牌,如化妆品、电器、服装、箱包、鞋帽以及各种配件。许多中国人对外国品牌非常熟悉。众所周知,品牌的魅力是无穷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而且,对于企业来说,盗用他人的商标永远不会形成自己的品牌。当一个企业准备开发产品时,它应该考虑商标问题。什么样的商标适合,无论是文字还是图形,经过设计、查询、注册和快速注册。

只有拿到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才是你的。当然,商标注册并不总是有效的,但它需要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长期不使用的,也可以依法被他人拿走。只有拥有合法的商标,再进行宣传、推广、塑造,企业才能打造自己的知名品牌。羡慕许多外国,羡慕中国人出国买外国商品?只是在口头上保持品牌建设,嫉妒还是嫉妒,嫉妒还是嫉妒,品牌还是口头。中国的旅游商品需要品牌,中国的商品需要品牌,中国的制造业需要品牌,它需要从最基本的商标注册入手。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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